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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

时间: 2024-01-09 18:07:37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公开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2、前次业绩预告情况:公司于2021年1月30日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2020年度业绩预告》中,预计2020年度归属于上市公司股东的纯利润是亏损7,550.00万元–10,050.00万元;预计2020年度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纯利润是亏损7,480.00万元–9,980.00万元。

  本次业绩修正预告未经会计师事务所预审计。公司已就本次业绩修正预告有关事项与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预沟通,与会计师事务所在业绩修正预告相关财务数据方面不存在重大分歧。

  1、根据2021年4月16日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深圳中院”)出具的《民事调解书》【(2020)粤03民初678号)】、《民事裁定书》【(2020)粤03民初3607号、(2020)粤03民初678号之三】,在深圳中院主持调解下,公司与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和投资企业(有限合伙)、江阴源顺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六颖康、刘汉秋、周莉、莫源、江苏联通纪元印务股份有限公司等就股权纠纷等相关案件已达成调解;公司涉诉(2020)粤03民初3607号案件,原告六颖康、江阴颖鸿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已撤诉。

  上述事项将对2020年度业绩构成重大影响,公司基于谨慎性原则及相关诉讼的重大进展情况,根据《企业会计准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和公司会计政策的相关规定,原确认2020年度以公允市价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实物资产公允价值变动-10,408.15万元的事项不再存在,故影响企业对2020年度财务数据来进行重新测算。

  具体情况详见2021年4月17日在在巨潮资讯网()、《中国证券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日报》及《证券时报》披露的《关于收到〈民事调解书〉、〈民事裁定书〉暨相关诉讼进展的公告》(公告编号:2021-015)。

  1、本次业绩预告修正为公司财务部门的初步测算结果,最终结果尚待审计机构进行审计后确定,具体财务数据以公司披露的2020年年度报告为准。

  2、上述(2020)粤03民初678号案件、(2020)粤03民初3607号案件已经深圳中院调解,截至目前,该调解书尚在执行过程中,期间存在不确定性风险,公司将持续关注后续进展情况,切实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利益,并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时披露相关进展情况,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3、公司董事会对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给投资者带来的不便致以诚挚的歉意,公司将对本次业绩预告修正的原因做多元化的分析,并在以后的工作中加强会计核算工作和相关专业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提高相关业务人员的专业水平,以避免类似情况再次发生,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

  4、公司于2020年12月21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广东监管局行政监管措施决定书《关于对广东新宏泽包装股份有限公司、张宏清、肖海兰、夏明珠、李艳萍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2020]175号,以下简称“《决定书》”)。截至目前,公司就《决定书》中所涉及相关的问题正在落实整改,公司未来就《决定书》形成的《整改报告》可能追溯调整前期财务报表,敬请广大投资者谨慎决策,注意投资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