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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网--认证咨询

时间: 2024-01-21 09:23:46

  为进一步遵循原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全面加速监督施行药品GMP作业进程的告诉》(国药监安[2001]448号),依法做好全面监督施行药品GMP作业,依据《药品管理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现布告如下:

  一、2004年6月30日前,我国一切药品制剂和原料药的出产一定要契合GMP要求。自2004年7月1日起,凡未获得相应剂型或类别《药品GMP证书》的药品制剂和原料药出产企业(或车间),一概中止其出产。2004年6月30日曾经出产的合格药品,在其规则的有用期内,经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核准后,可持续出售运用。

  二、凡请求药品GMP认证的药品出产企业(或车间),应在2003年12月底前完结申报作业。对不能在2003年12月底前完结GMP认证请求,但已进行药品GMP改造的药品出产企业(或车间),应于2003年12月底前报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监督管理局)检查承认后报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存案。

  申报存案企业(或车间)应于2004年6月底前请求GMP认证,且必须在2004年12月31日前经过药品GMP认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