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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天3·15 保健品广告误导消费 广告发布者先行补偿

时间: 2024-03-15 07:53:35

  2019年6月,顾客贺先生在某播送电视台部属卫视频道看到 “某某护眼保健贴”广告,宣扬医治眼病效果十分显着,并许诺无效退款。贺先生遂拨打热线电话咨询是不是可以对症医治其视网膜掉落、视物含糊、飞蚊症、白内障等眼病。该热线专家清晰许诺经三个阶段,视力可进步0.5,白内障、飞蚊症消失。

  贺先生便订货了三个阶段的“明目贴”,付出货款1395元。贺先生运用后发现,该产品系保健品对医治眼病无效,要求退款遭到回绝,所以提起诉讼,要求交还货款并添加三倍补偿。

  一审法院经审理以为,贺先生所购买的产品并非药品,也非医疗器械。但贺先生供给的广告截图中,显现该广告有触及疾病医治功用的内容,运用了易使其推销的产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杂的用语,且某播送电视台供给给贺先生的广告主信息并未协助贺先生联系到广告主。法院判令该播送电视台交还贺先生1395元,并付出产品价款的三倍补偿金。播送电视台不服提起上诉,二审法院驳回其上诉,维持原判。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七条规则:“除医疗、药品和医疗器械广告外,制止其他任何广告触及疾病医治功用,并不得运用医疗用语或许易使推销的产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杂的用语”。第二十八条规则:“广告以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内容诈骗、误导顾客的,构成虚伪广告。广告有以下景象之一的,为虚伪广告:…… (四)虚拟运用产品或许承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伪或许引人误解的内容诈骗、误导顾客的其他景象。”第五十六条规则:“违背本法规则,发布虚伪广告,诈骗、误导顾客,使购买产品或许承受服务的顾客的合法权益受损的,由广告主依法承当民事职责。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不能供给广告主的实在称号、地址和有用联系方式的,顾客能要求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先行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顾客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则:“经营者供给产品或许服务有诈骗行为的,应当按照顾客的要求添加补偿其遭到的丢失,添加补偿的金额为顾客购买产品的价款或许承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添加补偿的金额缺乏五百元的,为五百元。法令还有规则的,按照其规则。”

  根据上述法令规则,在本案中,“明目贴”广告虚拟了运用产品的效果,构成虚伪广告,且广告发布者某播送电视台不能供给广告主的实在称号、地址和有用联系方式,故顾客贺先生能要求该播送电视台承当先行补偿职责,即诈骗行为“退一赔三”的职责。

  当时产品市场之间的竞赛剧烈,不少电视广告经过虚拟现实、夸张功用等手法,传递错误信息诱导消费,诈骗、误导顾客,严重影响了买卖安全和市场秩序。本案判定不仅为广阔购买的人遭受广告诈骗时的合供给了实践的参阅样本,也起到了遏止广告主发布虚伪广告的效果,一起还提示广告发布者加强对广告内容的审阅,自觉保护顾客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