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产品中心 > 保健品
查看分类

「观点」不应把保健品行政处罚上升为刑事犯罪

时间: 2024-02-03 10:12:19

  内容是“营养品制成的食品肯定有治病作用,但广告法却不允许食品宣传疗效。”

  暂且不论广告法这样规定是不是正确,即便食品宣传疗效,也应该由市场监督局给予行政处罚而不应该由公安局按刑事犯罪处理。

  第一,营养食品不能宣传疗效肯定是正确并且应该的,既是法律规定,更是科学结论。

  第二,公安机关监管保健品市场有法可依,出警、立案都有规定。对保健市场执法没有毛病。

  虽然我不完全赞同这个帖子的意见,但是这个帖子的确提出了一个对于保健市场精准监管的问题,值得行业关注。

  应当说,公安机关对保健品企业非法营销、非法宣传这样的行为进行查处确实有些尴尬。

  就拿说保健品治病这件事为例。这肯定是违法了。要让监管部门处置这件事,有两种途径。

  一是规范的举报途径,就是把这件事举报给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针对具体情形或进行现场的处置,二是立案做出详细的调查后进行行政处罚,如果情节严重构成犯罪,就移送公安机关走司法处置流程。

  但是,现实中,太多情况不是这样的。消费者不知道市场局,他们了解的是有困难找警察,他们都觉得说保健品治病违法了,更多的是去拨打110。

  这个商家的违法就成了警情。人民警察一定是接警必办。但是到了现场发现,这里没有构成诈骗的严重情节(造成巨大损失),也没发生,甚至没有严重的商家和顾客的冲突,也就是说,没有构成需要警察处置的案件,这时警察所做的也就是训诫和调解。

  然而对于商家来说,身着制服,佩戴警械的公安人员来到现场,给人的印象就是,这个商家违法了,把警察都招来了,自然是形象受损,信誉打折。

  并且,很多警察不懂保健品的知识,调解的方向只是不要发生治安事件或刑事案件。

  当然必须说明,如果虚假宣传导致了消费者经济损失构成诈骗,或者消费者和顾客发生了严重冲突形成,涉嫌寻衅滋事等犯罪,就一定要警察干预,坚决实施司法处置。

  手上不小心拉了个小口子,如果贴上一个创可贴,可能两天就好了,可是一旦到了医院,挂号、检查、化验、开药、处置这些程序一个都不能少,因为医院有医院的规矩。对于患者,很小的伤口进医院成了不太小的麻烦,这怨不得医生。因自己贴创可贴和进医院诊疗这是两种不同的路径。

  同样,对待保健品市场的违法,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置和公安机关处置也有不同的方式和规矩,警察和市场管理员看待保健品商家的违法也有不同的视角。

  公安机关的主要职能是打击犯罪、维护治安,执法依据的是警察法、刑法和治安法等针对公共安全的法规。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职能是保障和维护市场合法的公平交易,执法依据是价格法、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等针对市场的法规。

  市场属于社会,公安机关当然有权介入,公安管保健品是有法可依的执法行为。立案出警有相关规定。入刑也有程序,报案了,总得管。管了,就得走公安的办事流程,不能怪警察。

  公安机关监管保健市场管不管用?真的管用。但是公安机关的处置对于保健市场是不是一个优化的结果?还真的不全是。

  毕竟术业有专攻,对于打击发生在保健行业、或者利用和涉及保健品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的打击绝对有力有效。

  刚结束的打击涉老诈骗专项整治行动,公安机关就是生力军。但是对于众多的属于市场范畴的行业特有的没有构成犯罪的违法违规现象,市场监管部门的处置就更精准对路。

  要想改善这样的局面。还需要高层出手,建立和强化公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联动机制。

  当前,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协作有两个路径,一是联合执法的专项行动;二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公安机关的案件移送。

  如果这样的协作能够经常化日常化,比如,警察处理涉及保健品这样的具有专业化和个性化的消费纠纷时,有一个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沟通的环节,了解一下保健品和保健品营销的知识,比如,公安机关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会商,进行针对行业个性化监管的话题进行业务交流,这样公安机关对于保健市场的执法可能会更精准有效,行业也会少了“公安局干了市场局的活”这样的抱怨。

  中国式现代化强国需要中国式现代化保健行业的有力支持,而中国式现代化的监督管理体系建设又是保健市场繁荣的保障。监管部门协调有力的运转,对保健市场实施精准有效监管,就是中国式现代化监管的亮点。

  需要说明的是,建设良好的协调机制,实现对保健市场的科学精准有效监管,是一项复杂持久的系统工程。

  第三,要理解公安机关的职能和工作程序,不要抱怨和抵触警察的执法。(晓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