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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雪宾无照运营案

时间: 2024-03-23 00:11:33

  当时方位:主页行政法令公示专栏各县(市)区政府过后揭露行政法令决议文书

  2018年11月13日,永泰县商场监督管理局法令人员在日常巡查过程中,发现当事人在永泰县城峰镇板桥路23-2号出售日用品。法令人员在现场未发现工商营业执照,当事人的行为涉嫌无照运营日用品店。2018年11月14日,经报局领导批准,我局对当事人涉嫌无照运营日用品店一案进行立案查询。

  经查,当事人自2018年7月底起,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擅安闲永泰县城峰镇板桥路23-2号运营日用品店。期间共出资约8000元。至被我局抄获时,当事人未树立台账,无法核算违法所得。

  以上现实有下列依据为证:1、现场笔录一份,证明现场查看状况;2、现场相片打印件3张,证明现场查看状况;3、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基本状况;4、店肆租借合同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发生时间和地址;5、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获得营业执照,无照出售日用品的现实;6、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及时自动采纳改正方法。

  2018年11月2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分奉告书》(樟商场监管城峰罚告字〔2018〕34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

  了《无证无照运营查办方法》第二条的规则,应予以行政处分。依据《无证无照运营查办方法》第十三条的规则,本局责令改正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决议对当事人以下行政处分:罚款500元人民币。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分决议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永泰支行(账户:署理当地非税收入收缴待结算金钱,账号:47。请在缴款时补白103050104工商罚没)。逾期不交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分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则,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分款,并将依法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分决议不服,能够在收到本决议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福州市商场监督管理局或许永泰县人民政府请求复议,也能够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条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违反法令、法规、国务院决议的规则,从事无证无照运营。

  第十三条从事无照运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则法令、行政法规的规则予以处分。法令、行政法规对无照运营的处分没有明确规则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中止违反法令规则的行为,没收违法来得到的,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一条当事人逾期不实行行政处分决议的,作出行政处分决议的行政机关能选用下列方法:

  (二)依据法令规则,将查封、扣押的资产拍卖或许将冻住的存款划拨抵缴罚款;